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提高创建水平,确保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广东省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评选表彰工作的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文明镇区、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是市委、市政府授予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成绩显著,能够在全市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的集体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三条 东莞市文明镇区、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的评选表彰活动,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人的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吸引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着力创造文明法治、稳定和谐、谅解宽容的社会环境,为加快现代制造业名城、文化新城、生态绿城的建设步伐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四条 东莞市文明镇区(创建文明镇区先进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一)
第五条 东莞市文明(标兵)村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二)
第六条 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三)
第七条 东莞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文明单位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四)
第八条 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评选量化考核标准(附件五)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东莞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申报工作采取层级申报原则,获得创建文明镇区先进单位、文明村、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必须在一届期满后才能申报文明镇区、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
第十条 凡是符合市文明(标兵)村标准的行政村可申报东莞市文明(标兵)村。村民小组不参评。
第十一条 凡是符合市文明(标兵)单位标准,在本市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建有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或工会组织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报东莞市文明(标兵)单位。正处级以上(含正处级)党政机关单位不整体参评。
第十二条 凡是符合市文明(标兵)社区标准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均可申报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没有成立居委会(居民小组)的居民住宅区、物业小区和商贸区不参评。
第十三条 原为行政村建制,村改居后变为社区建制的,在本办法试行阶段,评选标准参照文明(标兵)村评选标准,表彰授予“东莞市文明(标兵)社区”牌匾。
第十四条 所有参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申报表,提供经验材料(3000字以内)和有关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原始材料。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五条 东莞市文明镇区、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的评选按照自愿申报、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程序进行。
(一)具备申报文明镇区或创建文明镇区先进单位资格的镇区可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
具备申报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资格的村、单位、社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照择优推荐的原则,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向市文明办推荐培养对象名单。
申报文明(标兵)单位,属条块结合单位,由市直主管部门负责推荐,并征求所在镇(街道办)党委意见,取得一致意见后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党组织关系属市直工委管辖的单位,由市直工委负责推荐,向市文明办提出申报;镇(街道办)直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由镇(街道办)党委直接申报。
(二)市文明办组织检查、考核,定出初步候选名单,送交市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审核。
(三)经过部门审核,确定正式候选名单并在市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
(四)最后确定的名单经市文明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审批。
第五章 命名表彰
第十六条 东莞市文明镇区、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每两年评选一次,原则上时间定在当年的11月。
第十七条 获得东莞市文明镇区、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市委、市政府召开精神文明建设表彰大会进行命名表彰,颁发牌匾。
第十八条 东莞市文明镇区、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创建情况列为年终镇区和村级领导班子量化考核内容。
第六章 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实行动态管理。荣誉称号的保留期限为两届(两年为一届)。在此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的单位如有违反本办法所规定条例,且情节严重的,取消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两届期满,所有已获得荣誉称号的村、单位和社区均须重新参加申报和评选,原有的荣誉称号不再保留。已获得的牌匾作为荣誉记录,内部保存,不再公开悬挂。市文明镇区每两年复评一次,经复评合格,可继续保留荣誉称号。
第二十条 对东莞市文明镇区、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所在镇(街道办)和有关主管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荐参加省级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评选的候选单位,从获得市标兵荣誉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二十二条 对于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申报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并不得参加下届评选。
第二十三条 东莞市文明镇区、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如变更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应及时报市文明办备案;重组、撤销、分立、合并的,其荣誉称号自行终止,并及时报市文明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文明委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条款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试行,以往印发的不符合本办法精神的文件停止执行。
附件一:
东莞市文明镇区(创建文明镇区先进单位)
评选量化考核标准
(试行)
|
标
准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考核方式 |
得
分 |
|
(一)
领
导
班
子
团
结
坚
强
有
力
15分 |
1、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健全,党员干部理论学习风气浓厚。 |
3分 |
学习制度健全,年度集中学习次数不少于6次,每少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无中心组集中学习记录的此栏不得分。 |
查阅学习计划、学习记录。 |
|
|
2、领导班子坚持“三有一好”,团结务实、干净干事。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在重大决策、干部使用、财政支出等方面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 |
4分 |
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得力或各项制度不健全,此栏不得分。 |
查制度,检查政务公布栏。 |
|
|
3、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制度和有关规定,廉洁自律,无违法乱纪行为。 |
4分 |
班子成员或党员干部
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一
票否决。 |
由市纪委、监察局审核。 |
|
|
4、积极为群众办好事实事。群众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题得到及时整治和解决,党政领导班子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党群干群关系密切。 |
4分 |
出现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到市或省的此栏不得
分,造成较大影响的一票否决。 |
市信访局、市劳动局审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