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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开展2006—2007年度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通知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确定创建单位,制定创建规划(2006年6月至7月)
1、实行定额表彰,差额确定重点培养对象,在竞争中择优表彰。各镇(街道)、各部门对照文明镇区(村、单位、社区)量化考核标准,选择创建基础较好,创建态度积极的单位确定为创建单位。其中,文明镇区培养对象由市文明办调研摸底后确定;文明村培养对象申报名额分配:中堂镇、望牛墩镇、高埗镇、沙田镇、道滘镇、厚街镇、寮步镇、大岭山镇、大朗镇、黄江镇、清溪镇、常平镇、横沥镇、企石镇、石排镇等尚未创建文明村的村数达10个以上的镇可申报1—2个创建单位,其余镇申报1个创建单位,多报无效;文明单位培养对象申报名额分配:各部门申报名额不得超过2个,各镇(街道)申报名额不得超过1个;文明社区培养对象申报名额: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虎门镇、长安镇、大朗镇、塘厦镇等社区数达10个以上的镇(街道)申报名额不超过5个,其余各镇申报名额不得超过2个;文明标兵村、文明标兵单位、文明标兵社区创建单位申报名额: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超过1个,多报无效。此项工作7月10日前完成。
2、市文明办根据各镇(街道)、各部门申报的创建单位推荐名单,调查摸底、综合平衡后,正式分配申报名额,确定创建培养单位名单。此项工作7月31日前完成。
3、各镇(街道)、各部门制定总体创建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创建活动的任务目标、各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重点和标准要求,确定完成创建任务的阶段和时限。此项工作8月15日前完成。
4、确定创建单位要注意掌握该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经济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安全生产、殡葬改革等情况。凡出现涉及一票否决的项目,不能作为培养对象。各主管部门在确定创建单位后,要及时将名单交有关职能部门协同管理,以避免工作中出现的被动情况。
第二阶段:进行宣传发动,统一思想认识(2006年8月)
1、各镇(街道)、村、社区、单位要广泛动员,通过发放宣传单、倡议书,分层次召开干部群众会议等形式,深入细致地开展宣传发动,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措施办法、标准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增强开展创建活动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要努力营造“搞创建、讲文明、树形象”的创建氛围, 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投身到创建活动中来,形成齐抓共管、全体参与的局面。
2、各创建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单位的创建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活动方案。

来源:WMB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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