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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完善领导机制。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东莞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东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统筹各项工作,协调、督促本方案的实施。组建10个专门工作小组,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和镇(街道)落实相关创建工作。各工作小组由市委、市政府有关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各单位、各镇(街道)分别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一把手亲自抓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有关工作,健全工作制度,定期、有效地指导和协调创建工作。各有关牵头单位、责任单位要积极配合,紧密合作,确保完成创建任务。各镇(街道)成立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完善工作制度,好抓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56、完善责任机制。各单位、各镇(街道)要按照《东莞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责任分解表》的分工安排落实责任,按照本方案的的计划纲要,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详细的创建工作计划,确保完成各项任务。要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任务列入日常工作,作为考核各单位、各镇(街道)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对在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工作不力,影响创建工作顺利进行的单位和领导,取消其当年参评各类先进称号的资格,并责令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
62、完善管理机制。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目标要求列入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把《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要求作为我市制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务必突破难点,力求超标创建。强化和完善在城市管理、规范市民行为、破除陈规陋习等方面的法规建设,落实执法部门责任制,提高执法人员的文明素质,对违反法规的行为实行严管重罚,使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63、完善监督机制。定期组织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开展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视察活动,定期通报创建工作,听取意见。创建文明城市综合督导组定期组织专项督查活动,督办各项创建工作。建立市民巡访团、城市公共秩序和窗口行业文明服务检查等群众自治组织,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搞好创建工作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整改提高的有力措施。设立投诉电话、网上意见箱、领导接待日、群众信箱、行风热线、调查问卷等通道,征集群众对创建工作的意见,让群众查找存在问题,让群众评价创建成效。积极支持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对不文明现象进行曝光。
64、完善投入机制。各级政府把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各项创建项目和创建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部门属下事业单位将属本单位经营性设备购置费用纳入支出计划,确保重点经费及时到位。各财政供养单位、各镇(街道)所需创建经费按有关规定纳入市、镇(街道)年度财政预算,重大、急需的专项整治经费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告向市财政申请。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机制,鼓励社会各界对创建文明城市提供人力和物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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